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上訴人 楊念祖 被上訴人 楊雅琴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原審刑事案件案號:101年訴字第1295號、本院刑事案件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581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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