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29號聲請人 邱石俊 相對人 陳宗白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屬財產權涉訟案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及附件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許慧禎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勞補 字第 129 號裁定(110.05.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勞專調 字第 4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