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盛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盛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盛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鄭盛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相關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4至6、11所示之罪刑,為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3、7至10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按,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09號裁定駁回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6、11所示之罪刑,固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2、3、7至10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毋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與其他判決宣告刑形成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6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日、107年3月17日107年7月5日或107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147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147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0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69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10日107年9月10日108年3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4日107年10月4日108年5月1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09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10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臺北地檢108執3941編號1-9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最高法院109台抗709裁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5日或107年7月6日至107年7月8日107年4月29日107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003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第1931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第19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本院本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6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8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87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5日108年10月23日108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6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3日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8執3942臺北地檢108執8717(編號5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9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最高法院109台抗709裁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9日、107年7月4日107年6月1日至107年6月2日107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第1931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第1931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第19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8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8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987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23日108年10月23日108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台北地檢109執895(編號7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9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最高法院109台抗709裁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日106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第264號桃園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第2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1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10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1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42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2月2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執6463桃園地檢109執6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