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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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二、聲請人近2年稅捐資料、財產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摺等)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五、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陳明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六、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七、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 陳青恩陳賴花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陳青恩、陳賴花、 陳昱銘陳昱文 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八、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十、聲請人配偶 侯金滿 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97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十一、提出按期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提出法定債權人清冊(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1.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2.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3.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瓊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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