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調字第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967號原告 朱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惠 等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42,263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香文訴訟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