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丙○○被告華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五二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六百八十三萬九千三百十五元,及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八十六年一月廿三日起至同年七月廿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八十六年七月廿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戊○○、丁○○新台幣七百四十七萬七千三百八十五元,及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均自八十六年一月廿三日起至同年七月廿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八十六年七月廿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原告等並均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如附件一所示。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證據。
三、被告提出書狀陳述,否認有任何侵權行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被告甲○○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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