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449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3449號

原告 范翠華

被告 陳贊元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344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下午4時12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5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3,5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10年3月1日輸入錯誤將新臺幣新台幣23

,500元匯入被告臺北富邦松南分行帳號內等,已經本院函詢

臺北富邦松南分行回覆在卷,可以認定,原告依不當得利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有理由,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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