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046號
上 訴 人 甲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7,3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