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046號
上 訴 人 甲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7,3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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