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2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羅秋蘭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22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6日下午3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法院書記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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