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鄭嘉慧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趙培皓 律師被告丙○○
押)選任辯護人 陳文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丙○○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及同法第101之1第7款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等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7月2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三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莊玉熙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