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三0九0五九七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十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