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貨幣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法矯字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