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0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載受款人東禾一家電有限公司有背書轉讓該支票之証明文件,以証明聲請人得取得該票据權利,据以主張該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耀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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