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576號債權人豐邑Theone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義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順輝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豐邑Theone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與所附社區管理委員會同意備查文件不一致)?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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