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 胡凱傑 被上訴人 羅子杰
蔡佩紋
蔡宗諺 莊力霍 丁南 上列上訴人於原審因被上訴人等銀行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紀凱峰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