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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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224號抗告人 蕭權君 代理人 魏威凱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寶仲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4行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代理人「 魏凱威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魏威凱」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邱琦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