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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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28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煒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3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汪怡君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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