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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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2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74號、98年度毒偵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8年度毒偵字第418號),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6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含袋重
0.26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1級毒品,依上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黃毅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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