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418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對債務人乙○○請求給付十萬元之依據為何,並具體敘明原因事實。
㈡原因事實欄中另載債務人「點石創意整合公司」該公司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並敘明對之請求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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