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515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丙○○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並請確認其姓名為丙○○或 賴韋全
㈡確認利息為年息、月息或日息,並提出利息按百分之六計算之證明。
㈢提出利息自民國92年10月8日起算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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