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8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