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明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明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寶惜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大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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