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766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提起抗告於程式有欠缺,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5年1月13日原法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3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茲已逾期,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李國增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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