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俊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6號、91號、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傑自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呂俊傑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呂俊傑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3月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105年5月31日訊問被告呂俊傑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