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國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國抗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抗字第61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05年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3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分別於105年4月1日、3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至8頁)。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1至14頁),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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