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聰明被告陳義霖被告陳俊延被告謝國稔被告 蔡鐘毅 被告 古桎禎 被告 黃利誠 被告 詹東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916號、102年度偵字第29566號、103年度偵字第9665號、103年度偵字第11373號、103年度偵字第12470號、103年度偵字第19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黃聰明、陳義霖、陳俊延、謝國稔、蔡鐘毅、古桎禎、黃利誠(原名 黃信文 )、詹東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李貞瑩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