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9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柯文哲周麗芳 、吳碧珠、 秦慧珠紀雅玲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司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內政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22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而原裁定係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乃不得抗告,原裁定後附之教示欄復已載明此旨。從而,原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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