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請人 黃聖忠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欣男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林沂㐵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為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何謂入不敷出、生活所需?)。並
提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10月1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聲請人名下有機車1輛,請提出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
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作
,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㈢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9年10月1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
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受扶養人有幾名扶養義務人及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