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36號
112年度簡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和峯
葉靜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281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585號)及追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85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江和峯 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葉靜禮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江和峯、葉靜禮均明知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江和峯於民國111年3月30日凌晨2、3時許至上午9時21分間之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日光高鐵精品旅館」511號房,見 鍾富吉 將如附表1、2所示毒品咖啡包共31包(鍾富吉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理)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以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將上開毒品咖啡包31包予以侵占入己,而無故持有之;復與葉靜禮共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追加聲請意旨誤載為幫助持有,應予更正),將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15包毒品咖啡包交予葉靜禮放入隨身包包內而持有之。嗣於同日上午9時21分,經警方據報前往處理,當場於房內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第三級毒品驗前純質淨重推估為0.70公克、0.64公克、0.188公克,合計未逾5公克),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和峯、葉靜禮於偵查中均坦承在卷(見112年度偵字第2585號【下稱偵一卷】第250頁、111年度他字第9199號,【下稱偵他卷】第31頁),核與證人 陳瑞賢 、鍾富吉於警詢、偵查中,及證人 簡柏暉 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一卷第17至23頁、第243至246頁、第61至74頁、第237至240頁、偵一警卷第111至120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見偵一卷第137至140、143至14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一卷第141、145頁)、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偵字第21194號【下稱偵二卷】第27、4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111年5月3日出具之刑鑑字第1110044103號鑑定書1份(見偵一卷第295至297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一卷第299頁)、江和峯與鍾富吉之對話紀錄擷圖4張(見偵一卷第103頁)、江和峯與陳瑞賢之對話紀錄擷圖16張(見偵一卷第107至110頁)、監視器影像截圖7張(見偵一警卷第121至127頁)、車輛相片3張(偵一警卷第125頁)、毒品檢驗相片2張(見偵一警卷第95頁)、查獲旅館現場相片6張(見偵一他卷第35至37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江和峯部分:
⒈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漂
流物以外,其他物之離本人持有,非出於其意思者而言。經查,鍾富吉將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放置本案車輛上,並遭被告江和峯駕駛離去,足認鍾富吉並非不知上開毒品係於何時、何地遺失,是上開物品應屬一時離本人持有之遺忘物,而非遺失物。核被告江和峯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江和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聲請意旨認為被告係犯同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容有誤會,惟因起訴法條同一,茲不予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⒉檢察官就被告江和峯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585號)之犯
罪事實,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核被告葉靜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幫
助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而非從犯。查被告葉靜禮將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放入其包包內,其所為係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應該當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追加聲請意旨認其係幫助持有第二級毒品,容有未洽。然因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僅係犯罪型態與得否減刑有所差異,其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名並無不同,故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被告江和峯與被告葉靜禮間,就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聲請意旨就被告江和峯部分漏未論及此部分,應予補充。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江和峯、葉靜禮均明知
毒品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然被告江和峯竟率爾將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侵占入己,而非法持有之,並將其中部分毒品交予被告葉靜禮共同持有,渠等所為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均產生潛在威脅,實應予非難;惟念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2人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且持有期間尚短;兼衡被告2人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及分別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咖啡包合計31包,經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如附表編號1、2所示)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5月3日刑鑑字第1110044103號鑑定書(見偵一卷第295至297頁)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於被告江和峯、葉靜禮(僅持有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3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後確含有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0.188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查(見偵一卷第299頁),固屬違禁物,惟因與被告江和峯所持上開毒品咖啡包內所含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合計未達5公克以上,依法尚不成立犯罪,自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㈢其餘扣案之IPHONE手機、鐵槌及鋁棒各1支,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貽琮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仟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檢驗結果說明1毒品咖啡包16包(編號A1至A16)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硝甲西泮、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1.扣案之毒品咖啡包檢驗前總毛重88.25公克(包裝總重約17.06公克),驗前總淨重70.65公克。經隨機抽取其中編號A2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4.27公克,取0.53公克鑑定用罄,餘3.74公克)鑑驗檢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成分;其中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2.其餘15包咖啡包,審酌該15包咖啡包與上開經抽驗之咖啡包外觀均為綠色包裝,且係被告江和峯同時自本案車輛內取得,堪認該15包咖啡包亦均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成分。3.依上開鑑驗結果及說明,推估該16包咖啡包所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0公克。2毒品咖啡包15包(編號B1至B15,於被告葉靜禮包包內扣得)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硝甲西泮、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1.扣案之毒品咖啡包檢驗前總毛重81.42公克(包裝總重約16.50公克),驗前總淨重64.92公克。經隨機抽取其中編號B9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4.70公克,取0.48公克鑑定用罄,餘4.22公克)鑑驗檢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成分;其中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2.其餘14包咖啡包,審酌該14包咖啡包與上開經抽驗之咖啡包外觀均為綠色包裝,且係被告江和峯同時自本案車輛內取得,堪認該14包咖啡包亦均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成分。3.依上開鑑驗結果及說明,推估該15包咖啡包所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4公克。3白色結晶1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0.188公克(純度約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