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原嘉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茲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6部分,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另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並為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參酌上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應認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部分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然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本件附表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附表:
編號6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3次。犯罪日期110/01/27110/02/18110/01/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6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10號判決日期111/04/07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5/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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