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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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6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JONATHANDAVIDMAR( 陳振忠 )
JENNIFERYLTAM( 譚依蘭 )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張荑雯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蕭羽宸 法定代理人 蕭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主文關於「JOHATHANDAVIDMAR(甲○○)」之記載,應更正為「JONATHANDAVIDMAR(甲○○)」;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