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 黃啟智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上列原告提起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供被繼承人 徐秀琴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陳報徐秀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依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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