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福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福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福仁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名,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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