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李建福 被告 邱嬿 (原名 邱秋菊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4年度易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略以:被告因對伊傷害及毀損,應賠償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嬿被訴傷害等案件,原告已於民國103年4月23日即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撤回傷害等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於104年10月16日以104年度易字第44號判決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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