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聲請人 楊福源 上列當事人與 楊怡真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憑辦理,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楊怡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對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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