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資料,前經本院於97年8月6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8月1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學詩附件:
一、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協議書及附表,並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二、聲請人聲更生前兩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三、具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等之證明文件。
五、依法受扶養人之財產資料(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是否有保險),並應檢附近2年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近1年之財產歸屬清單。又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為何,並提出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前1年,聲請人所有金融機關帳戶存摺影本。
七、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請再具體釋明之,並提出證據。
八、積欠銀行債務之原因及借款用途。
九、現有工作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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