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24號上訴人丁○○
乙○○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52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20,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1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