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江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26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江豪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6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江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因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自白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具狀表示不予追究等情,認適予被告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乃以108年度偵字第126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衣服1件,經鑑定結果屬仿冒產品,有鑑定報告書
1紙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足認上開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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