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三郎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三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三郎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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