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緝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明達 指定辯護人 黃聖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明達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向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長官對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因不服地方法院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容理由後補」,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淑勤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