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未圜 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民事委任狀。
㈡108年度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㈢提出聲請人積欠債權人 陳蕙菁 即大橋當鋪債務之相關資料文件。
二、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三、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請提出受扶養人 郭婉淇林美春 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領),及其2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7月30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四、陳報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價值(詳列計算方式)。如為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比例為何,及相當於應有部分比例之價值為何,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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