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曾美珠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選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曾美珠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以108年度選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案,該判決書並於108年4月8日送達至上訴人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之住處及臺南市○區○○○路○○號之居所,並均由上訴人親自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各
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7頁、第109頁),而已合法送達,是本案上訴期間,應自該判決書送達之翌日即108年
4月9日起計算10日,又因被告送達處所與管轄地方法院即本院之間並無在途期間之扣除問題,故上訴期間應至108年
4月18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08年5月7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此有上訴人所提書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5頁),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依上開法律規定,核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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