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聲請人 梁志銘 即 梁志明 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債權轉讓資訊欄記載「新債權人名稱: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查明該公司是否為債權人?如是,並應陳報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供參。
(二)應提出聲請人「父親 梁來進 」、「母親 王紫英 」、「子女 梁景翔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如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之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父親梁來進、母親王紫英之扶養費分別為12,000元、3,000元,且扶養義務人共2人。請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