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
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中玖萬叁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