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0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5年9月5日至民國100年9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96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並開發同額本票乙紙為憑,詎屆期未獲清償,尚欠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及存證信函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湯明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0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高樹│加蚋││115│旱│1│0│38│全部││││││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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