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1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現執行中,於95年6月
7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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