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4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萬7,469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49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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