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88號聲請人 田克杰 (即 李寶龍 之繼承人)代理人 賴佩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8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2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376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61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4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008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5009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010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01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01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01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范煥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