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02號聲請人 劉家菁 (即 柯財守 之繼承人)代理人 柯城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594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295003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35004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