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29號聲請人 林和興 即 林子彬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8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1800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29004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71005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59006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40007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94008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99009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10